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第2項。 三、「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都市更新科。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711,楊安幼小姐。 (四)電子郵件:077112@mail.tycg.gov.tw。
|
內容: |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 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以都市更新基金酌予補助,其申請要件、補助額 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此 ,桃園縣政府具訂定桃園縣整建維護相關規定之權責,惟目前本縣尚 未建立整建維護補助項目、辦理程序等法令,為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 護業務,爰擬具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促進本縣之都 市更新推動。本辦法條文共有十一條,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各年度應公告整建維護補助之相關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時須檢附之內容(草案第四條)。 五、補助範圍(草案第五條)。 六、補助額度(草案第六條)。 七、補助經費撥款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不重複補助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整建維護申請書表應另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