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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第6條之1。
公告日期: |
1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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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02.02
~
10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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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地區字第106001179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6 條、第 6
條之 1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
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58,洪意茹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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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訂定發布施行,因近年來不動產市場景氣反轉,地上權標脫案件不如預
期,為提高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標脫率,財政部已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二日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地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
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而本市近來進行機場捷運延伸線 A22
站區段徵收區配餘地商業區設定地上權評估,惟依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
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定地上權依訂約當期土地
公告地價百分之五計收地租,較諸前開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地租以
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收為高,將造成廠商成本相對加重而
投資卻步之情形,加以近年來不動產市場呈現降溫盤整情形,恐難吸引投
資意願。
為彈性因應市場趨勢,提高地上權標脫率,活化土地利用,爰參酌前開國
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具桃園市
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
下:
一、標租土地租金及租賃擔保金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設定地上權地租計收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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