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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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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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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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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財產字第100013143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三、「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建議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二)地址:330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5樓公有財產管理科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511 (四)傳真:03-3390790 (五)電子郵件:05401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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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作業費計收標準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政府為核算申請人依「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 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申請開發縣有土地,應繳納之作業費,特訂定本收取 標準,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作業費收取標準及計算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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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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