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37,簡雪鳳小姐。 (四)傳真:03-3333641 (五)電子郵件:00649@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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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 統令公布,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 為適用之國際機場。爰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 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擬具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回饋金回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回饋金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回饋金分配計算方法。(草案第五條) 六、回饋金申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回饋金核銷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回饋金遇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處理方式。(草案第 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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