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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13
預告日期: 100.04.30 ~ 100.05.07
發文字號: 桃環空字第10006025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37,簡雪鳳小姐。
  (四)傳真:03-3333641
  (五)電子郵件:00649@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
統令公布,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
為適用之國際機場。爰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
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之規定,擬具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回饋金回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回饋金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回饋金分配計算方法。(草案第五條)
六、回饋金申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回饋金核銷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回饋金遇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處理方式。(草案第
    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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