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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4.29
預告日期: 100.05.15 ~ 100.05.22
發文字號: 府水河字第100016380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訂定內容:「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
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河川管理科
郵寄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
電話:(03)3322101轉5724
傳真號碼:(03)3367140
電子郵件帳號:088097@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目前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收費標準係依據「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
行為規費收費標準」收取。然而,桃園縣境內縣管河川所占比例遠高過於
中央管河川所占比例。若依據「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向使用桃園縣縣管河川區域民眾收取行政規費及使用費有失合理,乃基於
公平原則,爰依據規費法訂定一套合乎桃園縣境內縣管河川之使用行為規
費計收標準。
本標準計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行政規費及使用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停止使用或因災害以致土地無法整復使用者之退費規定。(草案
    第四條)
五、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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