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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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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03.15
~
1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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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6004858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一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料)。
(二)聯絡人:陳韻文。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brofanl019@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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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府法濟字第一○四○二九八八七○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十四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因應自 101 年實施幼托整合至今,本市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實務
運作情形、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遴聘現況及公幼裁併、整編與停
辦問題,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
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
要點如下:
一、修訂公立幼兒園園長連任之申請期限與檢具資料,另未獲本府遴選委
員會同意連任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修
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列新設公立幼兒園園長一職經園長遴選作業後仍從缺之作法,及因
應公立幼兒園因裁併、整編或停辦,現職園長轉任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三、修訂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且不願回
任教師之作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修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遴聘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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