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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使用其他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草案。

公告日期: 106.04.06
預告日期: 106.04.15 ~ 106.04.29
發文字號: 府環噪字第106005790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街19號4樓。
(三)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容: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境內必要之噪音問題採行為管制,限制其時
間、地區或場所,以管制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聲音。由於使用中汽機車改裝車輛所產生
之聲音巨大、不定時且不易量測,嚴重影響居家環境安寧,為避免機動車輛改裝排氣管,爰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公告行為管制,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遏止檢驗合格車輛改裝排氣管,影響環境安寧,爰規定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使用其
  他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處罰規定。(草案第二項)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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