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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6.04.14
預告日期: 106.05.01 ~ 106.05.07
發文字號: 府都建施字第106008569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聯絡人:張俊達。
    ()電話:03-3322101分機6102
    ()傳真:03-3338087
    ()電子郵件:10008343@mail.tycg.gov.tw
容:
依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收容處理場所應
依許可年處理量逐年繳納管理費,並按實際營運數量核實計算,逐年辦理
退還及補繳作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本府為使營建剩餘土石
方管理收容處理場所得以順利運作,妥善執行監督管理之行政業務,並對
其管制許可內容徵收相關之規費,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
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使用範圍及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管理費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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