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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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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05.01
~
10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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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建施字第106008569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 )聯絡人:張俊達。
(三 )電話: 03-3322101分機 6102。
(四 )傳真: 03-3338087。
(五 )電子郵件: 1000834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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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收容處理場所應
依許可年處理量逐年繳納管理費,並按實際營運數量核實計算,逐年辦理
退還及補繳作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本府為使營建剩餘土石
方管理收容處理場所得以順利運作,妥善執行監督管理之行政業務,並對
其管制許可內容徵收相關之規費,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
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使用範圍及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管理費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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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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