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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第四項草案。

公告日期: 106.04.06
預告日期: 106.04.30 ~ 106.05.15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06006126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第四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
       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怡伶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容:
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府農漁字第一O五O二O九六七四號公告「
桃園市流袋網具漁區期)限制事宜」在案。惟依內政部一百零六年二月
十日台內民字第一O六O四O三九二二號函釋意旨,有關具裁罰性質之實質
意義法規命令,倘新直轄市政府未及於改制公告日時公告繼續適用,改​制
後即當然失效,尚不得溯及生效,爰擬具本修正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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