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
條第三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4,劉任。
(四)傳真:03-3325270。
(五)電子郵件: 10013922@mail.tycg.gov.tw。
|
內容: |
為管理本市遊動廣告,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景觀,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遊動
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遊動廣告許可證應納費用。(草案第二
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