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遊動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6.05.23
預告日期: 106.06.15 ~ 106.06.29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06011900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
    條第三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4,劉任。
    (四)傳真:03-3325270。
    (五)電子郵件:10013922@mail.tycg.gov.tw
容:
為管理本市遊動廣告,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景觀,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
一項及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遊動
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遊動廣告許可證應納費用。(草案第二
    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