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 6 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聯絡人:黃瀞瑩。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139。
(五)傳真:(03)3387399。
(六)電子郵件:1001362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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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幼童是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和死亡的高危險群,為加強腸病毒防治工
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
六款規定,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訂定「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規
定學校及幼教托育機構通報時效,以確實掌握本市腸病毒疫情,並於群聚
感染事件發生時辦理停課,以防止腸病毒疫情擴散,維護幼童健康。
腸病毒為一群病毒的總稱,型別眾多,其中以腸病毒71型最容易引起
感染併發重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於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修正「腸病毒防治工作手冊」的停課建議,於「當年度是否出現腸
病毒71型流行疫情」、行政區出現「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
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等疫情條件下,才建議採取停
課措施。有關本市是否依據疾管署停課建議辦理停課,本府經分析各縣市
腸病毒疫情及本市各行政區腸病毒71型檢出情形、考量停課所造成之社會
成本及參考專家及各方意見後,爰依據疾管署停課建議修正「桃園市腸病
毒防疫措施」,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實掌握本市腸病毒疫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擴大適用範
圍。(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於「當年度是否出現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本市行政區出現「腸病
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個案」等疫情條件下,小學及幼教保育機構應採取停課措施。(公告
事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違反防疫措施裁處規定由第二項移至第四項。(公告事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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