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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4條、第6條。

公告日期: 106.08.30
預告日期: 106.09.15 ~ 106.09.29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6020936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三、「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4
    、第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91488
()電子郵件:10025804@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八日發布施行,考量福德祠係本市特色信仰且供公益使用,為解決其
因配合都市計畫拆遷或因年代久遠建物老舊修繕後,導致部分福德祠無法
申請接水接電之困境,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案,其重點如下

一、放寬認定經本府專冊列管,並由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確認有管理事實
    之福德祠,不受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建築完成之限制。(修正條文第
    四條)
二、對於既有福德祠建築物,倘土地屬公有地者,得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出
    具之土地租用同意書或已繳納補償金之證明文件,替代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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