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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4條、第6條。
公告日期: |
1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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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09.15
~
10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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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建照字第106020936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三、「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第 4條
、第 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號
(三 )電話: (03)3322101
(四 )傳真: (03)3391488
(五 )電子郵件: 10025804@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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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八日發布施行,考量福德祠係本市特色信仰且供公益使用,為解決其
因配合都市計畫拆遷或因年代久遠建物老舊修繕後,導致部分福德祠無法
申請接水接電之困境,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案,其重點如下
:
一、放寬認定經本府專冊列管,並由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確認有管理事實
之福德祠,不受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建築完成之限制。(修正條文第
四條)
二、對於既有福德祠建築物,倘土地屬公有地者,得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出
具之土地租用同意書或已繳納補償金之證明文件,替代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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