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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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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09.15
~
1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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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秘行字第1060209128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
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二)聯絡人:蕭智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490
(五)傳真:(03)3321833
(六)電子郵件:10018266@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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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統一本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收費標準,以利前開場地之管理,且
使民眾有統一收費資訊可資參考,並活化該場地之利用,爰依據規費法擬
具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使用收費標準,共七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收費場地及相關規定。(草案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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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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