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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6.09.30
預告日期: 106.10.16 ~ 106.10.30
發文字號: 府都住更字第106022940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第2項。
三、「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二)聯絡人:簡國芬
  (三)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四)電話:(03)329-8600轉202
  (五)傳真:(03)329-8051
  (六)電子郵件:80010763@mail.tycg.gov.tw
容:
本市平均屋齡約二十四年,三十年以上有約二十五萬三千棟,多年來為解
決居住安全問題,本府積極鼓勵並輔導民間資源投入都市更新事業。惟更
新事業之推動主體多為公司或更新團體,其中住戶自組更新團體推動更新
事業不論在專業度或財力經費上,皆有需仰賴政府輔導。故為推展住戶採
自力更新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擴大自力更新動能,期以階段性補助減
輕民眾負擔,改善本市居住環境品質並美化都市景觀及提升公共安全,爰
擬具「桃園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重建補助辦法」草案,共十一條,其
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適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資格。(草案第四條)
五、補助額度及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撥款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返還補助經費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申請補助後之監督考核。(草案第九條)
十、經費來源。(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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