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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8.29
預告日期: 100.09.16 ~ 100.09.22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0034827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網址:
    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 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
    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魏懿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2
(五)傳真:03-3333275
(六)電子信箱:weii@ms.tyc.edu.tw
容:

 

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六條之二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
,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保障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權益,並擴大將中低
收入戶學生納為照顧對象,爰參照教育部「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
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擬具「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
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定義,並界定學雜費減免範圍。(
    草案第二條)
三、學雜費減免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不列入學雜費減免之範疇。(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學校積極性作為及學生應辦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之程序及相關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為免政府資源重置,明定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學生學雜
    費減免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各項學雜費減免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學生,為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國
    家資源,爰針對不實申請學雜費減免人士課予義務並追繳所減免之款
    項。(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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