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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0.03
預告日期: 100.10.03 ~ 100.10.24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0040147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31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蔡世勛先生。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109@mail.tycg.gov.tw
容:
為有效整合各大眾運輸資源,現有部分行駛於捷運路線之公車,因有路線重疊造成運具競合與資源浪費,爰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作為公車路線調整依據,藉以提供無接縫之大眾運輸服務,提昇整體大眾運輸路網效率。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有效距離內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調整辦法計八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主管機關及名詞解釋。(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 主管機關調整路線之條件與內容。(草案第五條與第六條)
三、 可提出路線調整之機關及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與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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