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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1.15
預告日期: 100.11.15 ~ 100.11.22
發文字號: 桃環空字第10021022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
    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860569分機215,楊子君小姐。
(四)傳真:03-3868073
(五)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機場。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五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噪音防制費用途及分配。(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六條)
七、得申請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申請條件及限制。(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府辦理噪音防制費補助順序因素。(草案第八條)
九、噪音防制設施審核規定及受補助者使用噪音防制設施之規範。(草案
        第九條)

十、申請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水費、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之申請人
        資格及其得申請項目
。(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其格式與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公告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府、機場附近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得設置
            第五條規定之噪音防制設施及第六條規定之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
            。(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業務因民眾陳情致無法正常執行之處理方式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相關作業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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