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3項。
三、「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陳曉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233@tytax.gov.tw
|
內容: |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已
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第二項)應納地價稅
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
期間不得逾一年。(第三項)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爰依據該條第三項之授權規定,
就該條第二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之認
定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之實施方式等,訂定
「桃園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額之方式、申請期
限及應附證明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延期繳納及分期繳納之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經核准後不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時之處理方式。(
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或設定
典權時,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地價稅款。( 草
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