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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2.17
預告日期: 101.02.17 ~ 101.02.24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1004089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2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網址:
     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
     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游雅齡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xabula@ms.tycg.edu.tw
容: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背景: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其中
    第三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
    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
    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本府依據相關規定訂定縣市層
    級特教法相關子法,將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補助實施要點」修改為「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費補助辦法」。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二十七條第四項。
三、訂定目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就學交通問題
    ,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四、訂定重點:
(一)第二條:
   1、補助對象擴及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學生,申請對象並加入經本府鑑定
      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2、因特殊教育學校非本府所轄,又日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可由教育部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爰本案補助對象修改為不包含特殊
      教育學校。
   3、為避免重複請領交通費補助之情事發生,特新增「本學期已向本府
      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領取上下學交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
      請之規定。
(二)第三條:明列第二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協助者」之
      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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