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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7.01.05
預告日期: 107.02.01 ~ 107.02.14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700038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如附件,相關資
    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芳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7592。
    (五)傳真:03-3320515。
    (六)電子郵件:064247@ms.tyc.edu.tw。
容: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
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
學節數之標準及相關事項,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
標準,共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各領域(課程)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四條)
五、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無須擔任課程教學,惟因課程需求擔
    任教學時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五條)
六、科學班班主任暨學科召集人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六條)
七、教師協助校內行政業務,學校每週減授之總節數,及相關程序和注意
    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合聘教師暨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八條)
九、教師依登記或檢定之科目排定課程,及不易聘任之課程及稀有科目之
    兼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九條)
十、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草案第十條)
十一、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應達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教師及軍訓教官每週超時教學節數之計算及處理。(草案第十二條
      )
十三、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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