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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條文。

公告日期: 101.03.16
預告日期: 101.03.30 ~ 101.04.05
發文字號: 府教秘字第101006688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
三、本案修正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網址:
   
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
    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教育局
    (二)聯絡人:麥幼萍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32
    (五)傳真:03-3333275
    (六)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g.edu.tw
容:
桃園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壹、修正緣由:
因應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增列教師工會為委員會代表。
貳、修正重點:
修正第三條:因應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增列教師工會為委員會代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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