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 樓
(三)電話: 03-3322101 轉 5307 ,劉得成先生
(四)傳真: 03-3368506
(五)電子郵件: 12606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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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府為審查自辦市地重劃核准成立籌備會、核定重劃範圍、核准實施市地
重劃、評定重劃前後地價、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與工程預算、查核
公共設施工程及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等項目,須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
或查核,增加機關人力、物料及場地租借等費用支出,基於財務負擔公平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
具「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之對象、範圍、項目及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退費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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