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制定「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7.03.01
預告日期: 107.03.15 ~ 107.03.29
發文字號: 府稅消字第107350020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
三、「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張阿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 03-3326181 分機 2475
    (五)傳真: 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 con219@tytax.gov.tw
容: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臨時稅課,課徵年限至多二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查現行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
稅自治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即施行屆滿,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
,且稅收專款得作為辦理土石採取監督管理業務,與辦理土石相關之景觀
維護、環境綠美化及保育業務,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又具制衡
濫採之效,爰擬具「桃園市土石採取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五條,
其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之課徵目的與法源依據、主管與稽徵機關、課徵標的
    與例外不予課徵情形等事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小額免徵稅額等事項。
    (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核准土石採取許可案件、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
    案件及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案件之通報機關、期限、內容及程序等事項
    。(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四、本自治條例之通報機關負有通報短溢繳之退補稅義務、繳款書之填發
    機關與繳納方式及期限、逾繳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方式與逾三十日
    仍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等事項。(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五、本自治條例之稅收專款用途、稅收依預算法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及施行
    日期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