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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7.03.19
預告日期: 107.04.01 ~ 107.04.14
發文字號: 府都計字第1070044701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
    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
    http://law.tycg.gov.tw/)、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
    urdb.tycg.gov.tw/最新消息)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婷允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3。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容: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
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全文共計四十九條。
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
修正十一條,新增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劃定不同使用分區之項目。(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二、為維護住宅區寧適性,且乙種工業區亦規範不得作沼氣發電,增訂住
    宅區不得作沼氣發電及修正部分標點符號,另考量科技設備日益精進
    ,配合調整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之馬力及電熱上限值。(修正條文第
    十四條)
三、為提供工業區廠商、員工或洽公民眾所需之服務及生活所需設施增訂
    乙種工業區容許作一般零售業及餐飲業及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專
    有名詞。(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保存區得供自然紀念物使用。(修正條文第
    二十六條)
五、因應防災滯洪及氣候變遷、配合生物科技及確保糧食生產無虞,增訂
    農業區得容許作滯洪設施、再生能源設施及室內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因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及實務上認定易衍生疑義及執行困擾,爰刪
    除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建築物不符使用分區得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
    使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七、配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七條規定放寬住宅區法定
    建蔽率。(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八、為滿足高齡化趨勢及行動不便者衍生之住宅安全需求,並鼓勵小基地
    改建時增設昇降機之意願,新訂放寬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
九、配合國家節能減碳政策,以及再生能源利用之政策,新訂建築物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或綠能相關設施者,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
    面積及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
十、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法酌修文字,並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一
    併納入。另按現行規定計算獎勵容積時,即未包含增額容積,爰增列
    「增額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一、為使舊市區建築基地定義更加明確,修正為經本府認定無法以都市
      更新或合併整理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為促進國有土地活化開
      發,修正刪除第四項私人二字,另配合經濟部「都市型工業區更新
      立體化發展方案(草案)」及配合本府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增訂容積獎
      勵項目。(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二、現行累計計算獎勵容積上限,即未包含增額容積,惟實務操作上迭
      有爭議,增列「增額容積」。並配合本府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增訂之
      容積獎勵項目增列上限例外。(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三、配合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修正高氯
      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重建之容積率。(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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