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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03.20
預告日期: 107.04.01 ~ 107.04.14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6558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
    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
    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欣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161@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
訂定發布施行。鑑於本市升格直轄市後,產業及人口結構轉變迅速、土地
利用趨向多元,促使既有建築物變更利用之需求驟增,為引導既有建築物
於變更利用之同時,併同補強結構、改善屋頂防漏設施,另鼓勵其充實無
障礙及防火避難設施,藉以提供高齡者安養照顧、兒童托顧教育及市民健
身休閒等在地性服務。爰衡酌本市發展趨勢及管理需求,修正本辦法,增
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變更項目及其
規模條件。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納入建築法簡稱文字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簡化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得併同申請本辦法容許之變更使用事項
    ,免再辦理變更使用審查許可手續。(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類組用途變更項目
    ,及其規模、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構造設施(備)變更
    項目,及其規模、附帶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第二條增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得併同申請本辦法容許之變更使
    用事項,刪除原條文第五條有關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規範內容。(修
    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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