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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03.15
預告日期: 107.04.01 ~ 107.04.14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608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第1項及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第2項。
三、「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草
    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
    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柏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10011235@mail.tycg.gov.tw
容:
為執行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結果
異議案件鑑定、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審核重建計畫等行政管理
事項及配合辦理相關保證金之收繳及返還作業,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
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共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審查應備文件、及補助資格文件
    。(草案第三條)
四、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額度之核算標準。(草案第四條
    )
五、請領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用之應備文件及審核程序。(
    草案第五條)
六、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之申請鑑定處理程序。(草案第
    六條)
七、申請重建計畫審查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重建計畫之核定作業程序。(草案第八條)
九、重建計畫之許可效期。(草案第九條)
十、變更重建計畫內容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重建計畫保證金之繳納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重建計畫保證金之核算標準。(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申請返還保證金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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