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公告日期: 107.03.23
預告日期: 107.03.24 ~ 107.04.06
發文字號: 府稅地字第107250001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住宅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第 22 條第 2  項。
三、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
    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台灣新生
    報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陳曉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 2  段 179  號
    (四)電話:(03)3326181 分機 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233@tytax.gov.tw
 
容:
住宅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第二項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
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第二項)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
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本市為提供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並鼓勵民間積極參與社會住宅興辦
,減輕社會住宅興辦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財務負擔,依據住宅法第十六條
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桃園市社會住宅興辦與公益出租
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比率、範圍及期限。(草
    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起算日。(草案第六條至
    第十條)
五、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稅率及期限。(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六、同一地號土地或房屋僅部分面積符合減免或租稅優惠規定時之計算方
    式。(草案第十三條)
七、本府社會住宅業務主管機關之協力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八、本府公益出租人業務主管機關之協力義務。 (草案第十五條)
九、本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十、減免原因或事實消滅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一、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