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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03.23
預告日期: 107.04.17 ~ 107.04.30
發文字號: 府都住規字第10700533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三、「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住宅規劃科
   (二)聯絡人:顧佳萍
   (三)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
   (四)電話:(03)329-8600轉304
   (五)傳真:(03)329-8051
   (六)電子郵件:10009690@mail.tycg.gov.tw
容:
依據住宅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
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
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
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
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
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因應社會住宅出租及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需求,並提升整體市
民之居住生活品質,具體化針對出租相關事項予以明確規範,爰依住宅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擬具「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
共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適用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資格。(草案第五條)
六、自有住宅及家庭年收入之認定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公告事項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送請本府辦理公告之規定。(草案第
    七條)
八、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八條)
九、執行機關受理審查時間及駁回事由。(草案第九條)
十、社會住宅辦理出租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租金訂定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社會住宅出租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及公證費用分擔方式。(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社會住宅租期及續租之期限。(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承租人死亡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社會住宅管理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出租管理及承租規範應報本府備查。(草案第
      十六條)
十七、不適用第五條承租資格之情形。(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相關報表或紀錄及報本府備查之規
      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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