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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告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3.29
預告日期: 101.03.29 ~ 101.04.23
發文字號: 府工使字第101007956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 修正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 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二) 聯絡人:錢俊青
(三) 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1樓
(四) 電話:03-3322101轉6110~6114
(五) 傳真:03-3341478
(六) 電子郵件:079001@mail.tyhg.gov.tw
容: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民眾合法申請之意願與便利性,本次修正「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針對建築物使用情形及強度等予以明定,除原有五條修正為七條外,另針對附表部分使用面積多所調整,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建築物外牆表面粉刷、外飾材料變更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外牆面開口,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二、增訂建築物法定空地綠化設施變更,未涉建築物結構體構造行為,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三、修正附表建築物變更後使用類組為工業、倉儲類﹙C-1、C-2﹚,為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兩百平方公尺,免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四、修正附表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B、C、D、E、F、G、H變更為使用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以簡化申請流程、加速社教立案之取得。
五、修正附表建築物原核定使用類組公共集會類﹙A-1、A-2﹚
變更為使用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限制使用樓
層及使用面積似無實質管理意義,修正使用總樓地板面
積,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六、增訂建築物擬變更為使用類組G-3,考量該類經營型態易產生公安問題,修正為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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