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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7.03.28
預告日期: 107.03.31 ~ 107.04.14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70072753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三、「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
    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二)聯絡人:林緯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90
  (五)傳真:(03)3321833
  (六)電子郵件:10012403@mail.tycg.gov.tw
容:
為管理本府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使用者有統一收費資訊可資參考,並活
化場地之利用,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
所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收費減免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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