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7.04.12
預告日期: 107.04.30 ~ 107.05.14
發文字號: 府工規字第107008517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
    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二)聯絡人:簡雪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753-6754
  (五)傳真:03-3361106
  (六)電子郵件:078093@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施行

,為增進社會大眾用路之需求及配合本市修築道路之執行,並利本市推動

「道路開瓶計畫」,本市用地取得相關經費皆依預算法規定條列於公務預

算中,惟因「道路開瓶計畫」係本市為因應升格後急遽出現之道路瓶頸打

通需求而訂定,有別於其他由上而下之道路建設機制,除了開放民眾由下

而上提案外,更包含協議價購取得用地之不確定性,考量本府推動開瓶計

畫之必要性、急迫性與特殊性,故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條及土地徵收條例

第十一條等規定取得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得以道路基金作為經費來源,以

利本市道路修築業務加速推動並造福本市民眾,爰擬具桃園市道路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五條,增訂道路基金之用途。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