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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7.05.01
預告日期: 107.05.16 ~ 107.05.30
發文字號: 府水雨字第1070102423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告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水務局雨水下水道科
    (二)聯絡人:蔡旻翰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2號7樓
    (四)電話:(03)3033688轉3748
    (五)傳真:(03)303-3662
    (六)電子郵件:10018378@mail.tycg.gov.tw
容:
依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雨水下水道排水相關設
施、設備或計畫,得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辦理審查及查驗;其費用由申
請人或相關設施與設備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支付。本府考量各類工
程差異性及排水(下水道)線狀分佈之特性,分別以基地面積及排水長度
範圍作為其收費之方式,爰參酌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
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等規定,並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及查驗收費標準」
草案,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鄰接山坡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四
    條)
五、二種以上工程案件內容審查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變更設計重新審查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未通過審查之案件重新申請時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完工查驗之收費基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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