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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府原教字第一○七○○八一三三六一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7.04.23
預告日期: 107.04.23 ~ 107.05.14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70096092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
    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聯絡人:達那‧羅幸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684。
    (五)傳真:03-3366094。
    (六)電子郵件:045064@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經修正,茲為配合活動中心改
建成演藝廳實務作業需要及相關成本考量,故重新調整本案收費基準表,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案,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原地下活動中心改建為演藝廳,爰將場地收
  費別修正為演藝廳。
二、原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或具公益性
  質之原住民族協進會或本市原住民族社團舉辦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集會
  、會議、研習及相關活動免收場地使用費(含空調、水電及清潔費),
  惟考量相關成本收益,故將收費基準改分為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清
  潔費及設備費等四項分別收費。
三、本標準原未訂定本館一樓大廳、戶外廣場及戶外草皮等收費項目,為
  有效管理使用維護,故增訂一樓大廳、戶外廣場及戶外草皮等三項場
  地應收取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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