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
三、「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草案預告專區及本府公報。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蔡佳欣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四)傳真:03-3391488
(五)電子郵件: 1001233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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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建築線指(示)
之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本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並健全本市規費制度,增
進財政負擔公平,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建築線指
定或指示收費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指定(示)建築線之收費金額。(草案第二條)
三、每增加一份核定本需加收之金額。(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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