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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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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06.15
~
1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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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70122708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
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雅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 062012@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5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70100898號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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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本府管轄;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
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擬具桃園市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
如下:
一、配合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
轉本府業務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
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
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修正第一項。(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配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
點第三點附表之規定,明定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之補助標準為具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程度。(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依據教育階段分別規定補助基準,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餘
項次調整。(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維護改隸後所屬學校原有福利補助,辦理期間及受補助範圍一體適
用,爰追溯本辦法生效日。(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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