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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草案。

公告日期: 107.05.25
預告日期: 107.06.15 ~ 107.06.29
發文字號: 府清隊環字第1070122338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
    起 14 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10  號 10 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 202,尹新勝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162@tyemid.gov.tw
容: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經本府以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府法濟
字第一0五00五三七九七號令訂定發布,其第三條規定:「申請使用本
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前項使用
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五十元;A4規格廣告物
每張新臺幣二十五元。」
    本市鑒於商業發展需求及不可避免之商業行銷廣告趨勢,為提升公設
廣告欄張貼率及市容維護需求,爰擬具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案,調降本市公有廣告欄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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