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草案。
公告日期: |
107.05.25
|
預告日期: |
107.06.15
~
107.06.29
|
發文字號: |
府清隊環字第1070122338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
起 14 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10 號 10 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 202,尹新勝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 110162@tyemid.gov.tw。
|
內容: |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經本府以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府法濟
字第一0五00五三七九七號令訂定發布,其第三條規定:「申請使用本
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前項使用
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五十元;A4規格廣告物
每張新臺幣二十五元。」
本市鑒於商業發展需求及不可避免之商業行銷廣告趨勢,為提升公設
廣告欄張貼率及市容維護需求,爰擬具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案,調降本市公有廣告欄使用規費。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