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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7.07.09
預告日期: 107.07.17 ~ 107.07.30
發文字號: 府稅消字第107350076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張阿絹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 2  段 179 號
    (四)電話: 03-3326181 分機 2475
    (五)傳真: 03-3365341
    (六)電子信箱: con219@tytax.gov.tw
容: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課徵年限至多四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查現行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
方臨時稅自治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即施行屆滿,目前全國已開徵縣
市,皆以特別稅方式制定,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作為辦理營建
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品質,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
,又具制衡違規丟棄廢土之效,爰擬具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
條例草案,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制定本自治條例之目的及法源依據、主管與稽徵機關、課徵標的等事
    項。(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納稅義務人、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小額免徵稅額等事項。
    (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本自治條例通報機關之通報程序與通報短溢繳之退補稅義務、繳款書
    之填發機關、繳納方式及期限等事項。(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四、逾繳本特別稅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方式與逾三十日仍未繳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稅收依預算法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及施行日期等事項。(草
    案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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