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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7.08.01
預告日期: 107.08.30 ~ 107.09.13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16143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mashimaro@ms.tyc.edu.tw。
容:
    為保障本市教師組織享有相同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會機會,
且因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實有分工需要,爰擬具桃園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
如下: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指定本市教師會代表為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委員,限縮其他之教師組織參與機會,爰修正委員資格為
    本市教師組織代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因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實際需求設立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
    ,爰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鑑定安置及輔導小組之設立,增列其成員為無給職。(修正條文
    第七條)
四、敘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增列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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