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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09.18
預告日期: 107.10.15 ~ 107.10.29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702366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觀光旅遊局
  (二)聯絡人:陳文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
  (五)傳真:03-3314011
  (六)電子信箱:10024418@mail.tycg.gov.tw
容:
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
公布,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
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為遏止旅館業及民宿違法經營,擬借助民眾檢舉方式,協助行
政機關取得非法經營旅館業務及民宿者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之具體
事證,期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旅宿純淨環境。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所
規定之傳播媒介包含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或電腦網路
等,惟其中以網路廣告最為氾濫,擬集中政府資源,針對非法旅宿刊登網
路廣告案件提供檢舉獎金,爰依前揭授權規定擬具「桃園市檢舉非法旅宿
刊登網路廣告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計十四條,其要
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無管轄權之移送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方式及補正期程。(草案第四條)
五、檢舉案件適用範圍及檢舉獎金給付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多人檢舉同一案件之獎金領取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不予核發檢舉獎金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放棄領取方式及禁反言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檢舉獎金領取期限。(草案第九條)
十、例外不予追回檢舉獎金之要件。(草案第十條)
十一、檢舉人個人資料及人身保護。(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十二、檢舉獎金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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