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項。
三、「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
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吳柏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
(五)傳真:03-3391488
(六)電子郵件: 10011235@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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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順利辦理本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並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維護人民權益,衡酌本市辦理核發作業及管理需求
,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擬具「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草案,共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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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條件及繳納時點。(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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