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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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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11.15
~
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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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070269606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 10 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薛婷瑄。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2。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信箱: cuttondy@ms.tyc.edu.tw。
五、本府 107 年 10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070199832 號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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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
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
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査、學校學生與教
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爰擬具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進入評估期之要件及評估期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避免學校立即面臨合併或停辦,得採取之措施。(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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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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