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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10.26
預告日期: 107.11.15 ~ 107.11.29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070269606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 10 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二)聯絡人:薛婷瑄。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02。
    (五)傳真:03-3380497。
    (六)電子信箱:cuttondy@ms.tyc.edu.tw
五、本府 107  年 10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070199832 號公告作廢。
 
容:
    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
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
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査、學校學生與教
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爰擬具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進入評估期之要件及評估期應辦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避免學校立即面臨合併或停辦,得採取之措施。(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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