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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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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11.15
~
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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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7025598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5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韻文。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 brofan1019@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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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係桃園市
政府依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以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府法濟字第一○四○三○九四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為配
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條文內容修正,爰擬具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
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二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 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 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刪除第二條。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五、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
增列兒童福利團體及兒童福利專家學者為申訴評議會代表。(修正條
文第四條)
六、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將幼兒園文字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另
增列申訴人未補正之起算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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