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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
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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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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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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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7027162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惠玗。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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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授權
所訂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
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及本市辦理
幼兒園收退費之實務運作,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
法修正草案,共修正二條及第四條附表,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附表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因應教育部「我國少子女化對策(二到五歲幼兒教育及照顧)」政
策,修訂收費基準。(修正第四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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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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