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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吸菸
場所」草案。
公告日期: |
1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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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11.30
~
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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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健字第107026693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5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1001419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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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菸害防制法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列為禁菸,依據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調查,本市成人之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自九十八年至一
百零六年由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升為百分之五十二,且高於全國百分之四十
九點八,本市公園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
行道已公告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為加強落實菸害防制,應從本府人潮較
多行政機關戶外人行道、廣場優先營造為禁菸場所,以降低本市吸菸盛行
率及二手菸暴露率,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十三處行政單位周圍人行道、廣場為全面禁止
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二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公告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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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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