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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11.07
預告日期: 107.11.30 ~ 107.12.14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7027715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
    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惠玗。
    (三)連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容:
     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
行後,曾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施行。
    為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及本市辦理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暨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實務運作,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
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二條及名稱,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第二條。
四、修正本辦法用詞。(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
    第十五條)
五、修正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不予獎勵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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