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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草案 。

公告日期: 107.11.19
預告日期: 107.12.15 ~ 107.12.29
發文字號: 府工養行字第107027899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
  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施博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200號。
    (四)電話:03-3396122分機306。
    (五)傳真:03-3316101。
    (六)電子郵件:10017863@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法申字第一
○五○三一九七二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鑒於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因逾越市區道路範圍而牴觸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及
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以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一○六○八○
二九九八號函告無效;又本市市區之人行專用道尚未普遍劃設,考量市區
街道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未來仍是民眾主要公共通行空間,惟部分騎樓
及無遮簷人行道,長期為私人占用而阻礙公眾通行,故有必要納入規範,
使所有權人負有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之情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
,爰擬具「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都市計畫區域外之編號道路(縣、鄉道)與現有巷道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所有權人相關維護之責,不得有影響通行情
  事,以維護公眾通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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