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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第七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7.11.29
預告日期: 107.12.30 ~ 108.01.13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702994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戴美倫。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mashimaro@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11月20日府教特字第1070291438號公告註銷。
容: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係於桃園市政府依強迫入學
條例之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為提供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入學身心障礙
適齡國民所需特殊教育服務,且考量不影響其他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公
立幼兒園權益,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七條有關安置之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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