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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府經市字第一○七○二七三五九七號公告之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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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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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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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經市字第10703068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5項。
三、「桃園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轉讓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添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66695。
(五)電子郵件: 1002870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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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現今印鑑證明已非辨識當事人真意唯一方式,尤其科技進步,印鑑章易
遭偽刻,舉證困擾,為達革新簡政便民,並保障民眾權利,提升行政效率
,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案,研訂替代措
施及刪除使用印鑑證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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