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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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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告訂定「桃園縣縣立公園、風景特定區及角板山行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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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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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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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觀光字第099036486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本案標準內容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處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三)電話:03-3322101-5263 (四)傳真:03-331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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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縣立公園與風景特定區及角板山行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之背景:為有效管理與活化利用本縣縣立虎頭山公園、縣立大溪 中正公園、角板山行館、小烏來風景特定區、拉拉山風景特定區等處 之場地,供機關團體及街頭藝人申請活動之用,以期提供遊客便利、 整潔、順暢及多元化之遊憩環境,特訂定本標準。 二、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目的及重點:為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考量場地內各項相關設施之養護 、環境美化、清潔維護等經常性業務,兼顧各機關團體及街頭藝人於 轄區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之秩序維持,以提供民眾優質的旅遊環境。 四、本標準共三條,其內容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二)明定各場地之收費基準。 (三)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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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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